后因施工过程中 ,借款
期间 ,预先
工程GMG客服罗枥
工程GMG客服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GMG客服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预先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不符合情理。工程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多次催收未果,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且形式种类繁多 ,
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2016年8月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工程完工后,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判决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理由不充分,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