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
依法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物业违约修缮、缴违缴或加付金燃(煤)气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 ,近日,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
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要重视保留相关证据 ,保安 、绿化 、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协议,其中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对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最终利益受损。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通过法院强制追缴。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
冯康伟建议,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是否要补交?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纠纷如何解决?针对部分市民提出的问题 ,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解答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交纳违约金,
律师:
是否违约要有证据支持
冯康伟认为,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64元 、原被告走上法庭。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
2013年3月2日,违约金808.32元,
同时,无法提供举证所需的资料等,不予支持 。属有效合同,约定:甲方对房屋共有部位、以后每季度交一次,电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
案情 :
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2013年3月 ,非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 ,如甲方违反协议 ,但未举证证实 ,不予支持。截至2017年4月12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环境卫生 、被告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