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 ,金车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辆丢车辆丢失。租赁车位的担责价格更便宜。均成立保管合同,物业位租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24小时专人值班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16年 ,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而车辆被盗,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
综上条款,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该车辆丢失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造成车辆丢失,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王某提起诉讼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
本案中,